定了!海南商办类产品,销售政策大松绑!

发布时间:2024-04-18 09:19:14   来源:网易海南房产

去年12月,海南官方发布优化调整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,内容提出:

在坚持不得将商业、办公类项目变相开发建设成为“类住宅”项目的前提下,对于存量项目可优化调整“商业、办公类项目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”的限制性政策。

随后、海口、白沙、澄迈等地,相继官宣商办及产权式酒店的销售和购买政策。

“取消商办物业最小分割单元300平方米限制,调整产权式酒店回归商业属性,按商业产权执行购房政策。”


海南网易房产摄

近日,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市场监管局三部门联合发文:“关于加强商业、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”

对海南商业、办公类项目管理上进行优化调整!

在此前“取消商办物业最小分割单元300平方米限制”大调子的基础上,进一步明确,具体最小分割面积,由各地方自己来定!

同时,进一步在省政府优化房地产调整政策的背景下,将项目设计,项目建设过程监管上,进行前置性管理;

小易仔细看了“意见”,里面有几点值得关注:

1:继续提到,商办类产品,坚决遏制变相开发建设成“类住宅”项目,这是前提;

进一步明确,对于市场上一些商住类项目,LOFT产品会有限制;

2:优化调整商办产品的销售政策:此前,海南规定商业、办公类项目可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,且不得按照住宅类房地产进行登记;

对而此次优化政策中提到:因城施策优化调整本地区商办类项目销售政策,并合理确定商办类项目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。

将销售政策的施政权,下放到各市县。

意味着商办类产品,在销售面积限制上,进行了放宽,根据各市县情况制定区域的销售政策,不再严格按照“最小300平方米”的政策执行。

对于商办类产品而言,这是政策上的大松绑!

3:除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产权式酒店、酒店式公寓用地外,严禁旅馆用地建设项目分割销售和不动产登记,并坚决防止借康养、总部经济等之名圈地变相开发商品住宅。

意味着新拿的旅馆建设用地项目,不能再分割销售,和不动产登记。


海南网易房产摄

借着商办话题。

小易简单梳理下,目前海南全省商办拿地和销售情况:

2022年、2023年商服用地出让占比达到了20%,与住宅用地的占比差距不大。

年度成交的土地面积都超过了200万平方米!

意味着市场上,充斥了不少商办物业,存量巨大!


海南网易房产摄

销售端上,海口、三亚市场为例:2023年商办类物业总共销售不到64万㎡

海口的去化周期达到128个月;

这两地,基本占据了海南商办市场的大半壁江山;

可见商办类物业销售难度之大。

而此次相继出台的“优化商办”政策,对于商办物业项目而言,是毫无疑问的一大利好!

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调整商业、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

各市、县、自治县人民政府:

为发挥我省商业服务业用地及混合用地上建设的商业、办公类项目功能[具体指《国土空间调查、规划、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(试行)》明确的二级类中商务金融用地(0902)、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(0904)上建设的商业、办公类项目,以下简称“商办类项目”],维护我省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,结合我省房地产有关调控政策,在坚决遏制商办类项目变相开发建设成“类住宅”项目的前提下,对我省商办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优化调整,现提出如下意见:

一、严格建筑设计要求

商办类项目应严格落实有关公共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,外立面应具有明显的公共建筑形态和特点。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形式及标注住宅类功能描述;除集中设置的食堂以及商业用途项目作为餐饮功能使用的区域外,不得设置燃气设施。

二、优化调整销售政策

在坚持不得将商办类项目变相开发建设成为“类住宅”项目的前提下,由各市县落实城市主体责任,因城施策优化调整本地区商办类项目销售政策,并合理确定商办类项目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。

三、加强全过程监管

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市场监管、综合执法、行政审批及营商环境等主管部门要履行商办类项目监管职责,依法依规开展土地供应、规划审批、施工建设、销售登记等环节的监管行为,加强日常检查和沟通联动,形成全过程监管的合力。对商办类项目擅自修改设计方案、不按经图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、违规按“类住宅”宣传和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,并将有关企业失信信息纳入相关信用监管平台,实施失信惩戒。

四、分类稳妥施策

本意见印发前,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商办类项目,由各市县根据项目土地供应、规划审批、施工建设等实际情况,做好政策衔接,分类稳妥施策。其中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“未批未建”项目,按照本意见内容执行;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“已批未建”项目,以及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“在建未售”项目,尚可局部调整设计方案或套型的,可由业主单位申请,经有关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后,按程序办理相关变更审批手续,设计方案局部调整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,业主单位不申请调整设计方案或套型,仍按原方案执行。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,细化落实分类政策措施。

五、其他要求

对《国土空间调查、规划、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(试行)》明确的三级类中零售商业用地(090101)、批发市场用地(090102)的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参照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。除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产权式酒店、酒店式公寓用地外,严禁旅馆用地(090104)建设项目分割销售和不动产登记。以康养、总部经济等之名建设的项目参照执行,坚决防止借康养、总部经济等之名圈地变相开发商品住宅。

本意见的有关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。

《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商业、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》(琼自然资规〔2021〕12号)同日不再执行。

本意见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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