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1日起 海南将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
发布时间:2020-03-14 08:29:23 来源:南海网南海网、南海网客户端、南国都市报海口3月14日消息(记者韩星)3月13日,记者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从2020年5月1日起,全省法院将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,旨在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,破解行政诉讼“立案难”“审理难”“执行难”,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。
“异地管辖改革”按照分阶段逐步推进的总体规划,进行一定的区域划分,着力构建以“轮转式”异地管辖为主,以“集中式”异地管辖为辅,并考虑“选择式”异地管辖、指定管辖等多种方式并存的“复合式”异地管辖制度体系,努力走出一条契合海南实际、体现海南特色的行政诉讼管辖改革路径。
根据公布的改革方案,“异地管辖改革”在全省开展以后,将在省一中院、省二中院、海口中院三个片区范围内实施一审行政案件“轮转式”异地管辖。即海口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,集中由省一中院管辖,海口地区各基层法院案件继续实施“轮转式”异地管辖,各法院之间的管辖关系暂不调整;省一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,保持现有管辖工作格局不变,其辖区各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,按照文昌→琼海→万宁→陵水→保亭→五指山→琼中→屯昌→定安→澄迈→文昌的顺序轮转;省二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,保持现有管辖格局不变,其辖区各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,按照北部片区儋州→洋浦→临高→儋州、南部片区昌江→东方→乐东→白沙→昌江的顺序轮转。
三亚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,实施“集中式”加“选择式”异地管辖,即根据原告选择,由海口海事法院三亚法庭、二中院管辖。三亚城郊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,保持现有管辖工作格局不变。
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并与行政诉讼案件实行“轮转式”异地管辖。
三沙两级法院、海口海事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以及环境资源、知识产权等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,保持现有管辖工作格局不变。
基层法院之间的异地管辖关系,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。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,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。重大、疑难、复杂、人数众多、影响面广以及其他不宜在属地管辖法院和异地管辖法院审理的案件,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。
据介绍,此次“异地管辖改革”根据海南省管市县的行政体制,开创性提出了“海南方案”,即轮转、集中与选择相结合的异地管辖,走出了一条契合海南特点的行政案件管辖改革路径。其特点之一,是赋予并保障起诉人选择权,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,不搞强制和“一刀切”,以异地管辖为原则,属地管辖为例外。在原告在起诉时,要向其释明异地管辖的相关规定,经释明后原告坚持向属地法院起诉的,应当依法受理。同时充分贯彻了“两便”原则,既达到了排除地方不当行政干预的目标,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,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实现了“小调整”带动“大变革”的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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